本市推出新版国内游合同示范文本,游客在购物点买到假货不再担心维权难旅游时在安排购物点买到假货, 90 日之内无法获赔,旅行社应
当对游客先行赔付。昨日,市工商局、市旅游局联合召开了2009 版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会,旅行社 “先行赔付”责任得到明确。记者从文本起草者之一的长宁工商分局获悉,此举是针对目前旅游者外地消费索赔无门状况而设计的特色条款。
据介绍,此次示范文本由市工商局和市旅游局两家单位共同制定,历时近17 个月,该文本是对2004 版 《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的合并和修改,但与过去的文本相比,在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内容上有较多增加。 旅行社在组织旅行时,常常会安排游客在购物点进行购物,然而不少旅
游者反映,即使在这些购物点消费依然会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而上当受骗后常常维权无门。针对这种情况,此次示范文本明确:旅游者在合同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有权要求旅行社协助进行索赔。若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 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以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
除此之外,该示范文本还有一些特色条款值得关注:
模糊用语禁止使用。在国内旅游过程中,部分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用语不规范,导致产生纠纷消费者难以维权。为此,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得出现 “准X 星级”、“相当于X 星级”等模糊用语。
首次明确组团方式。该示范文本将组团方式明确列为 “合同标的”部分的内容之一,旅行社委托组团的,应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这有利于减少因合同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高度关注游客人身安全。文本要求旅行社应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问题事先明确警示,另外,合同中设定的旅游者保险条款,旨在旅游中一旦发生意外事件,便于旅游者得到赔偿,减少损失并有助纠纷的解决。